聽證會可以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哪些情形應當終止聽證
根據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⒈當事人死亡或者組織解散滿3個月,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⒊有其他需要終止聽證情形的。
二、哪些情形應當組織行政聽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⒈責令停產停業;
⒉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制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
⒊較大數額的罰款。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三、具體有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后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5、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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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復議聽證回避的情況有哪些,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復議聽證回避的情況有,案件的當事人與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是屬于近親屬關系,或者是雙方存在有利害關系的人;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那么就需要回避,這也是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性。
五、進行聽證程序的情形是什么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六、取保候審禁止適用的情形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禁止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如下
1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后逃逸的;
3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4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5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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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