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變更登記的程序
一、離婚協議變更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1、離婚協議的變更登記程序領取離婚證后,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變更,并在自愿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
二、離婚協議書能不能更改,能不能改
關于離婚協議書能不能更改,回答如下1、“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電話形式或上門征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準,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并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并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后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并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電話或是上門征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并公證,如果男方手里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望采納
三、離婚登記前的離婚協議書怎樣變更,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離婚登記前的離婚協議書想要變更的,只要夫妻雙方協商后,自行修改離婚協議的即可。因為離婚登記以前,離婚協議是不生效的,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是可以進行更改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