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種類有哪些?
一、專利有哪些分類,專利的種類有哪些的
1、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授權予專利申請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在我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專利的分類
1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分為
產品發明專利,是指以物質形式出現的發明。(例如人為創造的物品,如電腦、飛機、油漆配方、藥品配方等)
方法發明專利,是指以程序或者過程形式出現的發明。(例如發酵、分離、成型、輸送、實驗、操作方法等)
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針對具體的產品(儀器、用具)、有一定的創造性(是實物的進步)、實用性強(具有技術性能)只限于產品發明的一部分,既有一定形狀或者構造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從外部觀察到的形狀,像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材料構成的形狀都屬于沒有固定形態的產品,必須是占有一定空間的實體產品,改進后使產品更實用。
3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構和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
專利實施強制許的法定類型具體如下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非常情況之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2、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
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六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五十四條
[2]《專利法》 第五十五條
[3]《專利法》 第五十六條
三、專利權人類型包括哪些
1、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2、發明人、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許可合同都有哪一些的類型
1、專利許可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普遍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分售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