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交工傷保險,員工該如何維權?
一、單位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辦,
下面是對單位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辦的回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2]《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3]《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二、發生工傷事故,單位不給申報工傷該怎么辦呢
發生工傷事故,單位不給申報工傷,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三、沒交工傷保險,單位怎么辦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沒交工傷保險,單位怎么辦”問題回復如下下面是對單位沒交工傷保險怎么辦的回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2]《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3]《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四、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五、你好關于單位沒給繳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怎么辦
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2]《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1]《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2]《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六、單位沒交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怎么辦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