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第4條是什么?
一、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第4條是些什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各項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一體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擬定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和社會救助統一受理機制等社會救助綜合協調工作,以及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都是怎么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根據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全部是什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準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四、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第六條如何規定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社會救助統一受理窗口,具體承辦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事項。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五、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是什么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六、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是怎么規定的
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單位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由縣級以上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向有關部門、單位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并作出答復;逾期不處理也不答復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