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和法律規定
一、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在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那么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但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從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需要免除責任,證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
二、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怎樣適用,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無過錯責任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等情況。過錯推定適用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的、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雇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的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
四、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種類。
過錯推定責任有下列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3.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5.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6.地下施工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7.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五、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以及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標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責任得劃分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只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
六、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案例分析哪些適用過錯誤推定責任原則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以上是離婚中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撫養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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