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向土地或者是大氣傾倒或放置有放射性的一些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都會構成犯罪行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38條
二、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三、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污染環境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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