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代言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什么
一、虛假代言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否則推定其有過錯。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引用法規
[1]《民法通則》 第126條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和補充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于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我們需要注意,過錯推定原則并不是一種歸責原則,這應該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行為人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侵權事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的話,則就不能免除其責任。換言之,此時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處理方式。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并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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