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及其法律規定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來源AI助手)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以及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標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責任得劃分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只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無過錯了責任原則的相關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產品責任,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等,此時致害人員即使無過錯也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適用中該如何區分?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一、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
三、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并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四、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四、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如何區分?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一、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
三、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并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四、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五、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六、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在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那么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但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從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需要免除責任,證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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