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法律規定及區別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以及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標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責任得劃分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只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于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我們需要注意,過錯推定原則并不是一種歸責原則,這應該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行為人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侵權事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的話,則就不能免除其責任。換言之,此時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什么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四、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在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那么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但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從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需要免除責任,證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
五、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主要情形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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