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懲罰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有什么懲罰?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么構成的,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如下1、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的行為;
4、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注冊資本30%以上的,應當予以起訴;
2、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和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金額超過100萬美元的,應當予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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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三、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4、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主要是區分本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有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1、客觀行為特征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