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一、詐騙,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的區別
以下就是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區別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看,兩罪的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取得對受害人財物的永久所有權。但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亦存在著根本區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他人資金,而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通過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在犯罪對象上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公眾資金,而合同詐騙罪則是合同當事人的財務。另外,從犯罪客體方面來看,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二、集資詐騙的特點有哪些?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三、集資詐騙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二、我想問一下,關于什么是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的定義是什么呢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
三、你好問一下,針對于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集資詐騙罪的客體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特征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3、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特征
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4、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征
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