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能夠賠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受害者嗎?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險公司賠償嗎?
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的賠償是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來進行理賠的責任劃分的,并根據開具的事故證明來進行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引用法規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十八條
二、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賠償嗎?
您好!關于“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賠償嗎”的回復如下1. 免責條款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規定 投保人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目的,是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減少自己的損失,確保第三者得到切實有益賠償。在本案中,保險事故即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意味著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保險人的賠償義務便從或然轉變成應然。投保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并不改變在此之前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即肇事逃逸行為的影響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保險公司開設商業三者險業務,即意味著保險人承諾在收取保費后愿為投保車輛可能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利用其優勢地位,以格式條款的方式(關于格式合同問題以下再議)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投保人的負擔,完全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成為保險人免責的理由 本案中,保險人提出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有明文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不再對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兩種法律關系的有意混淆。上述即為交通事故逃逸 保險公司賠償嗎的具體,謝謝采納!
三、交通事故致人逃逸保險公司賠償嗎?
您好!關于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一般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也不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和公私財產而逃離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以及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的當事人,對于處罰的力度要根據行為人的情節嚴重而栽制。二、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理賠嗎交通事故逃逸保險公司是要賠償的。肇事逃逸時保險公司的處理過程通常分為四點1、肇事后是否算逃逸需要交警部門認定才能確認;
2、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車損險的保險條款中都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是屬于免賠責任,也就是說確定逃逸的話商業險不能獲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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