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合同是指合同總額不足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超出合同約定限額的情形。
一、違約金合同是違約金的合同總額不夠嗎?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合同違約金計算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自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為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經研究認為,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為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
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
2000〕34號《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關于處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的函復》答復如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標準,而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 [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獎(罰)金額按工程預算造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計取……獎罰數額的比例要對等,但總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百分之三。”]對工程逾期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屬于地方政府規章,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并不抵觸,因此,雙方都是本省的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引用法規
[1]《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第十三條
[1]《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 第五條
二、合同沒有寫違約金怎么辦,違約金怎么算
違約金的計算往往依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之約定,當違約方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時,法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執行。通常,雙方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種情況,往往給當事人雙方甚至法院帶來困難,即,當違約金按照逾期期限來計算時,其起止期限難以確定,比如,雙方約定逾期付款時,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每日30元,違約金總額等于30乘以遲延天數,顯然,遲延天數的確定成為問題的關鍵。本文將分情況討論該問題。法院執行過程中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執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如果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2、執行依據中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時,分兩種情況對待如果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履行之日,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違約金應當計算至法院執行機構實際控制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財產或價款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2、執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如果執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行立案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法院執行之外,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1、雙方根據合同中明確截止日期來確定合同雙方一般會選擇約定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這樣可以避免上述麻煩。但是,很多情況下,因為違約行為尚未發生,違約后果持續的期限無法準確預計,所以,雙方無法精準確定違約截止之日。
2、明確約定違約金計算的起點,違約金計算至雙方解決爭端之時這是現實中罪常見的情況。比如,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一般會計算至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之時。此種情況僅僅局限于雙方協商解決爭端的領域,因此,既然能夠協商,違約金也可以協商,所以,對于解決問題的實際意義并非想象中的那樣大。
3、違約金計算至違約方履行義務完畢之時違約方自愿履行義務并愿意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訴訟顯得多余。如何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呢張志勝律師個人觀點是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時,違約金計算期限截止這不僅合乎邏輯,同時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當然,如果在違約方完全履行義務之后到雙方確定違約金數額之時尚有一段時間,從法律上講,守約方可以將截止日期確定為爭端最終解決之日。
三、合同違約金是多少,合同違約費如何約定
一、合同中一定要約定違約金嗎違約金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1、法定違約金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2、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么不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以下不同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要件;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為。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3、具體說來,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范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為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為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后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四、沒有履行合同違約金最高為多少,違約金多少合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五、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在一般合同案件處理中,必然涉及違約金標準的認定。對于違約金計算標準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約定的相關提出異議為調整依據。具體確認原則是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準為準,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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