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二、拐賣兒童罪的界定,拐賣如何構成拐賣罪,拐賣出兒童罪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受害者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秘密竊取不滿6周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和構成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特征,一是主體是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二是主觀上出于故意,而且必須以出賣為目的;三是客觀上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四、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五、拐騙兒童罪的司法解釋
關于拐騙兒童罪司法解釋,具體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六、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判斷標準及法律規定
主觀上是故意而為之的行為、主體要件是國家的相關工作人員、客體要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譽、客觀要件是需要滿足明知有拐賣的行為卻知情不報并且不解救的行為出現的,構成該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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