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侵害名譽權需要哪些證據,狀告侵權的證據有哪些
一、狀告侵害名譽權需要哪些證據,狀告侵犯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名譽權糾紛一般屬于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以及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那么狀告侵害名譽權需要哪些證據,狀告侵害名譽權的證據有哪些?
二、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專業分析從審判實踐而言,構成侵害名譽權要具備下列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并指向特定人,行為人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如果行為人具有抗辯事由,仍然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罐q事由也是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又稱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盡管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從世界各國法律和我國司法實踐看,抗辯事由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一、真實。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的主要言詞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譽權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的競合,則不能以此作為抗辯事由。二、正當行使權利。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指根據法律的授權或有關規定,在必要時因正當行使權利而有損他人的名譽的行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權或依據法律規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其次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的申訴、控告或檢舉行為等。即使該公民反映的情況不完全真實,或者僅是一種懷疑,也是正當行使權利。但如果出于誣告陷害目的,四處誹謗,擅自向外傳播,則另當別論。
2、各級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即使其在會議上的陳述會損害某人的名譽,也不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但這些被侵害人必須是議政范圍所涉及的對象。
3、有關黨政部門依據職權對自己管理的干部、職工依據一定的事實作出涉及個人品德的評價。即使評價有不當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侵害名譽權。如果超出職權范圍,惡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也可構成侵權。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教導,教師對學生的品行作出的評價等。三、正當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新聞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過新聞媒介發表評論,對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方面進行的批評監督。在現實社會中,為披露不法行為和不正當的行為,新聞報道和評論只要主要事實真實,而只是個別細節上有失真實或用詞造句不當,則不能認為構成侵權。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確作出自愿承擔某種后果的意思表示。這種同意首先必須事先作出,其次必須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五、第三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是指因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對原告遭受名譽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如果被告此時沒有過錯,則免除責任;如被告有共同過錯,則不能免除責任。
三、侵犯名譽權的損失賠償在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侵犯名譽權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但由于此種權利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此侵害名譽權也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
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一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
另外,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于財產損害的范圍。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后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2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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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四、名譽權損害認定的形式有哪些?
名譽權損害認定的形式有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主觀侵犯、造成損害等,只有出現了上述相關情況的,就可以認定為當事人的名譽權受到了侵害,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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