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包含故意毀壞財物嗎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是如何構成的,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聚眾斗毆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嗎
1、聚眾斗毆罪不故意毀壞財物。如果在聚眾斗毆的過程中故意毀壞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能會被認定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與聚眾斗毆罪實行數罪并罰。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眾故意毀壞財物罪
1.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建立勞動關系”是指建立全日制的勞動關系,因此,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法律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以后,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合法,超過一個月未訂立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同時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是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在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繼續使用勞動者,而應當終止勞動關系。
2.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時確定勞動關系的一種靈活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相比較,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合同的形式上也體現出靈活性,可以以口頭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三、探究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構成和規定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是客體要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公共行為,同時也是屬于婦女兒童的人身利益,從客觀行為方面表現為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在主體方面是一般的主體。
四、朋友因聚眾斗毆被抓,但聚眾抗法批捕后,能否取保候審
1、批準逮捕后,發現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再進行取保候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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