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執法主體 逃稅罪是如何構成的,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逃稅罪的執法主體
1、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將租賃房屋進行轉租的行為必須先行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即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其轉租行為的有效還是無效就處于待定狀態,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該轉租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2、房客查看房主產權原件,房屋租賃許可證原件,房主身份證原件。及產權證的產權人與身份證相同。并索取復印件做為租房合同附件。
3、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5、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既享有承擔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也享有承擔新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權利義務。當然,這一注意事項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進行協商后予以變更。
6、當有房客來租房時,女房主一定要有男性家人陪伴,對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保護,在租房時需在這方面應該十分注意。
7、簽租房合同時一定不能大意草率,不著急簽字。
二、逃稅罪的犯罪主體是否是特定主體?
是的,逃稅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有申報義務的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三、逃稅罪的構成和法律認定
律師解答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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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四、刑法逃稅罪主體。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工資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于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為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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