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稅前扣除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等如何處理?
一、那些不能在稅前扣除的罰金罰款是什么?
不能稅前扣除的罰金罰款是行政性罰款。行政性罰款是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因此,不得所得稅前扣除。而經營性罰款主要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根據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
二、罰金罰款能否在稅前扣除?
罰款罰金不得稅前扣除,根據以下文件規定,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是不允許扣除的,但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要對發生的業務進行判定。對罰款不能一律對待。要看性質。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規定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 賄賂等非法支出;(二)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國稅發[
1997]191號第二條規定關于逾期還款加收罰息處理問題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稅前扣除處罰的必要性罰金罰款,并說明它們在稅前扣繳范圍中的地位。
1、注意合同名稱與合同是否一致。有些企業使用合同統一,這本是好事,但由于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會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
2、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3、在合同中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計算方法《民法典》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違約金的數額,法院就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而不予支持。
4、確定管轄法院。現在一些案件,經常在訴訟管轄方面耗費時間和精力。
5、注意用詞嚴謹。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
6、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當前,經營單位的性質、種類、背景比較復雜,有關部門的管理不到位現象比較普遍。
7、合同條款必須對等性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民法典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
8、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9、注意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公司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來的。
10、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明確有的合同在約定仲裁事項時,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
四、罰金罰款可以稅前扣除嗎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駛,交通肇事逃逸與交通肇事逃逸罪區別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為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行駛行為的繼續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構成要件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 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交通肇事后,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后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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