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什么是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哪些
一、承包合同是一種合約,它由承包方和被承包方簽訂,用于保證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承包合同包括以下幾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承包合同具體如下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稱;二、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負責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這是承包合同必須的條款,如果無法明確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發生糾紛時也難以解決;三、承包項目的以及發包方的具體要求。這也是承包合同必須具備的,如果沒有此項承包合同無法成立;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關系到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履行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六、承包方遲延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和延期完工;七、發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開工導致承包方無法按時完工的責任;八、驗收方式和標準以及付款方式;九、雙方約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二、承攬合同的包括哪些事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承攬合同的包括七種事項,分別是承攬合同的標的、承攬工作的數量、承攬合同的質量要求、支付給承攬人的報酬數額以及相應的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承攬方式、所需要材料的提供、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驗收標準和方法等。
三、承包合同的,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承包合同有當事人的名稱、負責人的姓名、住所;承包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土地的用途;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條
四、承包合同是否屬于租賃合同?承包合同是租賃合同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承包合同不是租賃合同。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于標的物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標的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歸還標的物的協議,二者非同一法律關系。
五、承包合同的主要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第4項為兜底性條款,對于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通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系是否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六、承攬合同包括的合同有哪些
承攬合同包括的合同如下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4、復制合同。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5、測試合同。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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