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信用卡逾期一萬多的后果嚴重嗎?
一、信用卡逾期一年的嚴重后果是什么?
一般來說,持卡人只要在銀行規定的最遲還款日后1-3天內還款,都可算作按時還款,個人征信報告里面不會有逾期記錄。但是,如果持卡人超過一定期限,或者在一段時間內發生了多次逾期的話,個人信用記錄有污點是逃不掉的了。具體來說,信用卡逾期一年的后果如下
1、違約金和罰息少不了從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滯納金就取消了,不過這并不等于信用卡逾期不用罰錢,只是滯納金改成違約金了,至于違約金怎么收、收多少,都由銀行和辦卡的人通過協議來規定。最重要的是,信用卡逾期還款還存在罰息的規定,而且都是按照全額計息的。所謂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循環利息。舉個例子,如果持卡人刷了1萬元,即使還了9999元,銀行還得按照全額1萬元收取高額的罰息。
2、個人信用記錄玩花信用管家提醒,信用卡新規可以減少持卡人逾期的費用負擔,但信用卡逾期信用記錄的評判標準沒有變,建議大家還是應該按時還信用卡,避免產生欠款影響個人信用記錄。
二、信用卡逾期一年會被起訴嗎,金額1萬多
如果欠款的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可以構成犯罪,就不是起訴那么簡單了。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于善意透支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A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最后,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三、信用卡逾期還款如何處理,光大信用卡已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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