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法庭上讓被告和律師出庭作為答辯狀的當事人?
一、答辯狀交法院后,開庭時要律師和被告人出庭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后,開庭時如果委托了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除了離婚等必須出庭的案件外,如果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二、被告收到離婚起訴狀,不交答辯狀或反訴狀,到開庭時間在法庭答辯可以嗎
一、可以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正常審理,也可以當庭答辯。
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三、民事訴訟的答辯狀可以在開庭后判決前交嗎
1、答辯狀在答辯期間和開庭時都可以提交,具體提交時間根據訴訟需要提交。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四、開庭時被告不出庭怎么辦,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民事訴訟中,開庭時被告不出庭,認定為缺席判決。刑事訴訟中,被告不出庭,可以拘傳。一般情況下,對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傳,也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直接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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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