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無人催收會怎樣
一、信用卡逾期被舉報會怎么樣?
首先,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還款是一種違約行為,銀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償還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如果銀行向法院起訴并勝訴了,持卡人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其次,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達一定數額,逾期不還款,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在到期還款日后持卡人沒有全額還款且未選擇最低還款額還款,銀行一般采取的下列措施
1、給信用卡逾期者打催繳電話或者發催繳信。
2、逾期超過6次且有一次逾期不還就會被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列入黑名單,銀行會凍結逾期不還者信用卡賬戶,將逾期者加入黑名單,欠款記錄可能被反饋至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記錄,導致持卡人無法正常申請住房按揭貸款等。
二、信用卡逾期會如何影響個人信用,甚至會被拘留嗎?
1、不會被拘留。而是,若信用卡詐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直接進監獄。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1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若要是需要坐牢,應構成惡意透支。惡意透支屬于違法犯罪。
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銀行信用卡)人為了將透支款項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的透支行為。2009年12月15日,中國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銀行兩次催收3月未還為惡意透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三、信用卡逾期了會有什么問題?
1、 逾期超過三個月或銀行催款兩次以上還不還款的,銀行會凍結你卡片并將你列為禁入類客戶(黑名單),同時還有可能起訴你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法院強制執行。起訴后拒不還款且欠款金額超過1萬的,法院會依據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來量刑。
2、《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你屬于第四種情況。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于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96條
四、信用卡嚴重逾期會怎么樣?
會被發卡行征收高額的利息和逾期滯納金,會造成個人的征信嚴重受損,征信受損后再辦理其他的信貸業務都會受到影響。如果持卡人是因為惡意透支信用卡才還不上的,會被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信用卡一個月逾期一次會怎樣?會被起訴嗎
若在到期還款日前未及時歸還賬單最低還款,會收取滯納金和利息,且會影響個人信用。滯納金收取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收取B10元或D1元。利息是當期的所有消費將從記賬日(一般是消費后的第二天)開始計收,日息萬分之五,直至全部還清為止。 為避免影響個人信用,建議按時還款,如不方便全額還清賬單,請至少按時還清最低還款額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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