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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合同先履行抗爭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法律咨詢網2023-07-13 18:28:24合同事務1525
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合同先履行抗爭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合同先履行舉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雙務合同雙方的履行,經常有空間距離和時間距離。這種距離的表現,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后履行合同義務莊囚為如此,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雖然也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是債務的履行是有先后順序,不是同時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不是雙方當事人,而是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享有這種抗辯權。
二、合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于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定義、背景、構成要件及其適用

一、什么叫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契約不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在法律或合同未規定或約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為履行的前提下,雙務合同任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開始履行或提出履行之前,可拒絕履行己方所負擔合同義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的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權利,是古老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原則在現代合同關系上的反映。
大陸法系各國合同法對此均有規定,英美合同法則相應概括為“相互義務原則”。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何行使并保持對債務人的抗辯力,并確保其不會被取消?

一、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履行合同中的抗辯權或不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未規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前,得拒絕自己之履行的權利。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所確立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何效力
(一)實體法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實體法上的效力,分為本體的效力與其它效力。本體的效力體現為拒絕履行權,其他的效力體現在對抵消權的影響,對履行遲延構成及合同解除的影響等。就同時履行抗辯權實體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發生要求抗辯權人主張其抗辯權,有的則不需要。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體的效力拒絕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權利,需要相對人請求履行時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權、請求權或者形成權那樣具有主動的性質。這樣,除拒絕履行需要積極主張外,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強調須經行使權利始生效果,難免有失公平,因此,對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認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資救濟。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債權受同時履行抗辯時,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應當作為同樣的解釋,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機能,在于追求雙方對立的債務能同時履行,這是公平原則在合同履行上的應用,故性質上不得主張抵銷而使兩債權互歸消滅。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我國民法上已不是新鮮事物,但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務中卻的確是個新鮮事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訴訟上以及訴訟外均可行使,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被告無須證明原告未履行,僅須表示援用抗辯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為消除被告的抗辯,則須證明其已經履行或為履行之提出,或證明被告有先履行的義務。另外,抗辯權并沒有否定請求權的效力,因而在當事人未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將其考慮。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審查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四、合同履行中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么條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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