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條件和罰款還是罰沒款的規定是什么
一、聽證條件罰款還是罰沒款規定是什么
舉行聽證的條件下所作的處罰應當是罰沒款。罰款是處罰違法者或違反合同者以一定數量的錢被罰款時繳納的錢,罰沒款是指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形成的收入。罰沒款是處罰后不單繳納罰款,還有將非法所得沒收。
二、行政處罰罰款聽證的條件有什么
對罰款的行政處罰舉辦聽證會要符合下列條件行政機關打算對當事人處較大數額的罰款;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已經告知了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其享有聽證等權利;且當事人要求舉辦聽證會的。
三、法院罰沒款屬于罰款嗎
這個不一樣,但是屬于罰款的一部分。1、罰沒收入是執法、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違章者實施經濟罰款的款項、沒收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
2、財政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余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及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3、罰沒收入適用的預算科目,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通過應繳預算款核算。
四、公司之前沒有明文規定說不參加例會就罰款100,可以隨意的罰款嗎
無論何種情況下,企業都不能以罰款的形式處罰遲到員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賦予用人單位經濟處罰權。用人單位的經濟處罰權源于《企業員工獎懲條例》,其第11條規定:“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但是,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廢止了《企業員工獎懲條例》,該法廢止后,用人單位再以罰款處罰遲到員工就缺乏法律依據。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企業無法約束遲到員工,企業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的行為。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引用法規
[1]《企業員工獎懲條例》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