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戶后,可以撤銷嗎?
一、房子過戶后,房屋可以撤銷嗎
房屋過戶后可以撤銷嗎《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申請人可以撤回是依申請設立登記原則的重要體現。同樣充分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登記的完成必須以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為登記生效條件。盡管登記程序較為復雜,但最實質性的要件是記載于登記簿。登記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后,登記的申請已經獲得有關登記部門的同意但沒有完成登錄、記載手續,仍然不構成登記。在未進人登記簿之前,物權的法律效力還未產生,依照申請當事人的合意同樣可以要求其撤回。本條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一是撤回登記申請的時間。登記申請是申請人依據自主意思而選擇的行為,申請人有權撤回這種行為。不過,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權利要受到登記機構登記行為的限制,只有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才能撤回申請,因為登記完成標志著申請已經達到目的,其作為程序行為已經正常終結,就不再具有撤回的可能。此時,原權利人提出反悔要求撤回,登記機關不能接受其撤回的申請。當然,新的權力人與原權利人達成一致,共同申請撤回登記,重新將權利人變為原權利人也是可以的,但這時只能作為一個新的登記申請,而不是撤回登記申請了。二是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撤回申請。其中需要明確表示撤回申請的意思,但無需陳述撤回申請的理由。在共同申請場合,應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出具撤回申請請求書;在代理申請場合,應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出具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授權文書。如果撤回申請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視為申請沒有撤回,登記機構仍然可以完成登記。三是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序。和申請登記一樣,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序。比如《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定》規定,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事項在核準登記前撤回登記申請的,應當由原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哈爾濱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二)身份證明;(三)原登記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撤回申請時核查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系統,當事人申請撤回的登記事項未核準登記的,應當準予撤回,所收申請登記文件在做出準予撤回決定后及時退還當事人。原則上,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登記機構必須尊重申請人的意志,并負擔準許撤回的義務,而不能擅自加以限制。但是,在共同申請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的,就應根據情況進行區別對待,而不能拘泥于上述原則。比如,在共同繼承登記中,一個繼承人撤回登記申請不能影響他人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應該準許該撤回,但其他人的申請仍要發生法律效力。又如,在因買賣而導致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情況中,只有一方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登記機構就不能準許撤回。在這種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登記程序,在當事人共同同意撤回申請、不再撤回申請或者法院、仲裁機關確認權利歸屬時,再做出同意撤回申請或者繼續登記行為的決定。另外還需注意的是,撤回登記申請不同于撤銷登記,撤回登記申請使登記行為中斷,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撤銷登記是將已記載于登記簿的權利予以注銷,其屬于物權變動。
引用法規
[1]《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一條
二、我想咨詢一下房產證過完戶能撤銷嗎
如果該房產過戶手續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隱瞞,蒙騙,非當事人,有法律糾紛)的情況可以撤銷;如果按正規手續過戶則不可撤銷,只有按買賣協議履行,當對方無法履行時,也屬于違約后,可以進行起訴,將房產再次過戶回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對方支付。
三、放棄房產繼承,但未過戶,雙方都同意是否可以撤銷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四、房屋過戶后可以撤銷購房合同嗎?
房屋過戶后可以撤銷嗎《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申請人可以撤回是依申請設立登記原則的重要體現。同樣充分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登記的完成必須以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為登記生效條件。盡管登記程序較為復雜,但最實質性的要件是記載于登記簿。登記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后,登記的申請已經獲得有關登記部門的同意但沒有完成登錄、記載手續,仍然不構成登記。在未進人登記簿之前,物權的法律效力還未產生,依照申請當事人的合意同樣可以要求其撤回。本條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一是撤回登記申請的時間。登記申請是申請人依據自主意思而選擇的行為,申請人有權撤回這種行為。不過,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權利要受到登記機構登記行為的限制,只有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才能撤回申請,因為登記完成標志著申請已經達到目的,其作為程序行為已經正常終結,就不再具有撤回的可能。此時,原權利人提出反悔要求撤回,登記機關不能接受其撤回的申請。當然,新的權力人與原權利人達成一致,共同申請撤回登記,重新將權利人變為原權利人也是可以的,但這時只能作為一個新的登記申請,而不是撤回登記申請了。二是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撤回申請。其中需要明確表示撤回申請的意思,但無需陳述撤回申請的理由。在共同申請場合,應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出具撤回申請請求書;在代理申請場合,應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出具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授權文書。如果撤回申請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視為申請沒有撤回,登記機構仍然可以完成登記。三是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序。和申請登記一樣,撤回登記也應該具備一定的程序。比如《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定》規定,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事項在核準登記前撤回登記申請的,應當由原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哈爾濱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二)身份證明;(三)原登記申請的受理通知書。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撤回申請時核查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系統,當事人申請撤回的登記事項未核準登記的,應當準予撤回,所收申請登記文件在做出準予撤回決定后及時退還當事人。原則上,在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登記機構必須尊重申請人的意志,并負擔準許撤回的義務,而不能擅自加以限制。但是,在共同申請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的,就應根據情況進行區別對待,而不能拘泥于上述原則。比如,在共同繼承登記中,一個繼承人撤回登記申請不能影響他人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應該準許該撤回,但其他人的申請仍要發生法律效力。又如,在因買賣而導致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情況中,只有一方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撤回的,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登記機構就不能準許撤回。在這種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登記程序,在當事人共同同意撤回申請、不再撤回申請或者法院、仲裁機關確認權利歸屬時,再做出同意撤回申請或者繼續登記行為的決定。另外還需注意的是,撤回登記申請不同于撤銷登記,撤回登記申請使登記行為中斷,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撤銷登記是將已記載于登記簿的權利予以注銷,其屬于物權變動。
引用法規
[1]《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一條
五、公證過但未過戶的贈與房產合同可以撤銷嗎
1、經過公證但未過戶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如果贈與人拒絕交付捐贈的財產,受贈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贈與人交付財產。
2、但是,受贈人不履行捐贈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捐贈財產權利轉移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和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是不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