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裁定該如何處理?
一、商標異議裁定會怎樣處理?
專業分析商標異議裁定的結果有
1、異議無效,對原商標申請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2、異議有效,對原商標申請做出不予準予注冊決定,并通知被異議人,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三十五條
[2]《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3]《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
二、我國規定法律對裁定商標異議的機關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三十五條
[2]《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3]《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
三、申請商標異議,商標被搶注申請怎么辦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以上是有關商標被搶注異議申請的問題的回答。
四、在我國法律對裁定商標異議的機關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三十五條
[2]《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3]《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
五、有什么規定法律對裁定商標異議的機關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三十五條
[2]《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3]《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
六、國家規定法律對裁定商標異議的機關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三十五條
[2]《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3]《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