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是否有通知債務人的法律依據?
一、債權的轉讓有通知債務人的必要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
債權的轉讓有通知債務人的必要,如果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且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讓與人的抗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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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二、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需要蓋章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債權債務轉讓的,在債務轉讓的時候債務人需要蓋章,債權轉讓則不需要,債權轉讓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否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債權債務轉讓的,其從權利從債務也一并轉讓。
三、債權的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債權的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有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才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的責任。債權人對自己所有的債權的處置應該是完全自主的。債權的轉讓是債權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合同關系,債務人并不是轉讓合同一方的當事人,所以債務人的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成立。但債權的轉讓涉及到債務人向誰履行債務有效的問題,所以,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只有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才能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二、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其合同權利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是,債權人轉讓其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后,權利轉讓生效,債務人必須向新的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權的轉讓是否需要通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情形,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實際中還會出現原債權人后悔轉讓債權,要求撤回債權轉讓,那么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債權債務律師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債權轉讓是否可以撤回?債權轉讓可以撤回,但不能隨意的撤回。我國規定債權人擁有撤銷權,撤銷權屬于撤銷權人享有的民事權利。二、撤銷權成立的要件
1、客觀要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規定予以撤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為債務的發生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均不得作為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為減少積極財產;二為增加消極財產。
2、主觀要件
(一)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為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為已足。
(二)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為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三)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債權人是可以撤回債權轉讓的,但是不能隨意撤回,因為這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債權轉讓的撤回是有限制的,具體是如何操作的,建議大家登錄債權債務律師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法律的規定,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有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才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的責任。需要注意,轉讓債權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并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
五、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從權利人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債權轉讓不需要通知從權利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債權轉移只要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而不需要通知從權利人,該債權轉讓就會生效。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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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六、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嗎
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且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除非經過受讓人的同意。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