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到人身損害該如何賠償,法律上有哪幾類規定?
一、個人受人身損害怎樣賠償,具體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一)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二)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四)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五)交通費
(六)住宿費
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七)營養費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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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的行政主體承擔的賠償責任都是行政賠償責任嗎
1、是的。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一條
三、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嗎
1、是的,
2、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
四、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嗎
1、是的。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所以,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
2、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了對人身權的損害賠償和財產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了行政賠償的免責事由。
第一,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對人身權的侵害,包括對人身自由權的侵害和對生命健康權的侵害。
第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等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4條
五、行政賠償是行政處罰嗎
不是。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行政賠償是自己向派出所提出嗎
1、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請求權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雙方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請求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請求權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