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
一、湖北省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第15條是怎樣規定的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一)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村民委員會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劃分選區;市區和城鎮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員會劃分選區;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劃分選區,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
(二)選舉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農村可以幾個村民小組聯合劃分選區,村民委員會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組,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城鎮一般按照居民委員會劃分選區。鄉、鎮機關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一般參加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劃分的選區,也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劃分選區;
(三)在地廣人稀的山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分選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一條新規是怎樣的
1.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會公布。
2.港口章程的應當包括對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條件、港池水深、機械設施和裝卸能力等情況的說明,以及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25條是如何規定的
1.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許可。實施港口理貨業務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2.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應當公正、準確地辦理理貨業務;不得兼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6條新規是怎樣的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32條是怎么規定的
1.港口經營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港口安全作業規則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2.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保障組織實施。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6條是如何規定的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