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投訴必須是商標權人嗎?規定具體如何?
一、商標侵權投訴必須是商標權人么,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起訴商標侵權行為,并不一定是商標權所有人,其他人也是可以的,商標侵權是違法的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侵權者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侵犯商標權的糾紛怎么處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協商、調解、投訴、起訴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商標侵權產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
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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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六十條
[2]《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三、侵犯商標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侵犯商標權有以下表現形式(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溫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問題,細節、證據不同,答案也會不同,建議咨詢律師,獲得專業解答!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四、商標侵權怎樣處理?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52條
[1]《商標法》 第56條
五、搶注商標的屬于侵權行為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搶注商標是侵權行為的一種。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局對搶注行為人不予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