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怎么辦?政府出臺相關規定!
一、高空墜物找哪個部門管,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高空墜物找城鄉建委等部門管。當然了,發生了高空墜物,如果想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之下,那么是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確實是存在高空墜物這樣的一種侵權行為,日后如果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話,還可以訴訟。
二、"高空墜物該如何處理?"
高空墜物住建部門或者向法院起訴。高空墜物是屬于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也可以通過派出所的調查確認侵權人之后,自己提起民事訴訟維權的。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于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余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三、高空墜物管理部門
1、高空墜物是由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
2、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四、高空墜物哪個部門管
1、高空墜物是由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五、高空墜物無人管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民法典》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民法典》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六、建筑工地高空墜物應由誰管?
1、建筑工地高空墜物由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建筑工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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