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一、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公證的,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也是有效的
一、簽訂協議時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
三、協議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公證并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備要件,所以是否公證不影響協議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二、婚內財產協議約定一方名下的房產為夫妻共有,受法律保護嗎
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可以簽訂婚內協議,簽訂婚內協議的雙方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并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三、夫妻婚內簽訂的財產約定有效嗎
夫妻婚內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財產約定,是有效的。所謂婚內財產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書面形式,對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內共同財產的歸屬達成的協議。
以下兩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
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可以約定夫妻婚內財產獨立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夫妻倆結婚之后,可以簽訂協議,約定夫妻婚內的財產歸個人所有,這部分財產就屬于個人財產,辦理離婚手續時,不需要進行分割,若是沒有約定,結婚之后所獲得的財產,都是婚內共同財產,需要均分割。
五、去公證所公證婚內財產約定有效嗎
去公證所公證婚內財產約定是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雙方是可以就雙方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的,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之后,該協議通常來說是有效的。
六、婚后把婚前個人房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書面約定是否有效
將婚前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滿足如下條件才有效1、該房產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具有所有權;
2、該協議以書面形式體現,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3、意思表示真實;
4、協議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