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條例第46條的規定是什么?
一、動物防疫條例第46條是怎樣規定的
經動物防疫風險評估,調入動物、動物產品具有疫病易發生、傳播風險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防控措施,通知轄區內經營者暫停調入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者應當停止調入,配合獸醫主管部門做好防控工作。二、《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第21條是如何規定的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有關動物診療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二十六條是什么
專業分析
質檢部門作出的準予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