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代位權訴訟時效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代位權有訴訟時效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民法典》中規定的代位權也是有訴訟時效的,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二、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有哪些相關規定
《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當事人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不過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護,對于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在訴訟時效最后的6個月時間之內,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夠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之下,訴訟時效中止。這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94條所作出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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