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法律規定單位不交社保可以補交?
![有沒有法律規定單位不交社保可以補交?](https://p2.tinglv.cn/202307/15/67c2235227caf3fb.jpg)
一、社保補繳單位不給職工交社保的補繳辦法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沒按規定繳納社保的,能補繳,但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可以緩繳、減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二、補交以前的社保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
當事人能夠按規定補繳以前的社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若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三、承運人的責任保險,法律規定了嗎?
律師解答
承運人的責任保險屬于公眾責任保險,主要承擔承保承運人因疏忽或過失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貨物損失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
四、社會保險停繳后可以使用醫保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社會保險停繳3個月以上不可以用醫保。按照有關規定,參保人員因故中斷工作期間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后個人賬戶存儲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辦理正常繳費手續后,次月起可以繼續享受醫保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五、被保險人能不能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被保險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不受保險人侵害,促使保險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法律禁止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十五條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