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對數字資源收集規定是什么?
一、檔案法規定誰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規定是什么
檔案法規定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四十條,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建設數字檔案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四十條
二、收集證據收集的證據有哪些要求?
收集證據有以下基本要求1、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必須主動及時;
3、必須客觀全面;
4、注意依靠群眾和運用科學技術手段;
5、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三、證據收集有哪些規定?
證據收集的方法是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關于證據收集的方法是什么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四、如何收集勞動爭議證據,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勞動爭議證據的收集,主要在于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即時保存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有證人的,證人證言可以作為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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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五、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這一條件里隱含兩點
①必須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材料;
②法院依職權才可以調取的材料。這兩點必須同時滿足,當事人才能申請法院職權調查。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其具體范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來確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個人隱私是指屬于個人的不便為公眾所知曉的個人秘密。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這是一個彈性規定,以便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妥當處理。
除此之外,實踐中還應注意對客觀原因認定標準的把握。這一點法律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筆者認為,法官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應當從嚴把握。只有存在當事人確實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而無法收集到證據時,法院才能準予當事人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依據該立法精神,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收集調查證據,即無需對案件的全部證據進行收集和調查。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或主張,首先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他們提供的證據不充分或不全面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們補充證據。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依職權主動地進行收集和調查證據以彌補當事人舉證不足。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七條
六、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
1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
2 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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