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必要條件
一、在什么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一方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或申請重新鑒定、勘驗的,如何質證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司法鑒定怎樣申請?鑒定程序有哪些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鑒定
4、補充鑒定
5、重新鑒定
6、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
9、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引用法規
[1]《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條
[2]《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3]《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4]《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四、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程序1、委托。
2、受理。
3、初次鑒定。
4、補充鑒定。
5、重新鑒定。
6、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引用法規
[1]《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五條
五、法院不委托司法鑒定,個人是否可以申請鑒定?
可以自己申請司法鑒定。只是大部分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是接受仲裁機構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個人申請司法鑒定則可以通過委托相關律師事務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