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包括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以及公益捐贈。其中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大病醫療以及贍養老人等支出。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第四款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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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2]《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第四款本條
二、想了解一下對于個人所得稅子女教育扣除怎么扣
1.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2.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3.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引用法規
[1]《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五條
[2]《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六條
[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七條
三、我想問一下關于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是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除了這規定的6項外,其他的都是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
四、公司個人所得稅是怎么扣除
1、個人所得稅一般是由公司代繳的,每個月工資先減去每月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再減去個稅免征額度3500元,以上所得的數額乘以所適用的稅率,在減去數算扣除數,最終所得的數額即為個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