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不正當競爭的定義、分類以及如何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的主體僅三類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判斷一個主體是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主體時,應當以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為標準。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有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機關法人是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法規登記以后即可以從事營利活動。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以經營商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自然人在市場活動中的基本作用是作為消費者參與商品交換關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充當經營者的角色,從事營利性活動。
特殊主體包括非法經營主體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第二個構成要件為經營者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有意識地開展競賽和爭奪消費者的行動。“不正當”則具有較大的主觀判斷性。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則界定了相應的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合法權益指的是其他經營者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4、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間還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5、主觀過錯
根據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以過錯為要件。因此,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主觀的過錯。但是,受害的經營者要證明對方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往往比較困難。如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卻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是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應當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以便利受害的經營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抗爭。
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
二、幾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法律界定和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不符合相應標準的食品、化妝品,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等等具體商品的處罰規定,它們與第一百四十條的關系是銷售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銷售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和定義
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有這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回答1、假冒行為。
2、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行為。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4、商業詆毀行為。
5、以不正當利益進行交易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
8、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9、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包括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所規定的限制競爭行為以及該法尚未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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