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規定怎樣?
一、企業改制職工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改制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是怎樣的
1、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性質的企業,且新企業能夠提供相應工作崗位,職工原勞動合同轉移到新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應延長至3年),原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為新企業的工作年限。新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連同該職工在原企業和新企業的工作年限一并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原企業或其出資人與新企業按該職工在原企業和新企業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原企業或其出資人可與新投資方約定該經濟補償金全部由新企業支付。原企業或其出資人與新投資方、新企業應協商簽訂協議,明確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關事項。
2、國有企業改制時,如新企業不能為原企業職工提供相應工作崗位,或原企業職工不愿參加改制而自謀職業的,應由原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對已改制的公司制企業,因國有股權變動,導致企業性質由國有變為非國有的,如企業不能為職工繼續提供相應的工作崗位,應由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企業繼續為職工提供相應的工作崗位,應由企業與職工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員工離職補償金的標準?
你好,員工離職補償金標準如下一、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沒補償。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一個月計算。三、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同上。四、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即上面的標準乘以二。
四、企業破產給職工的補償金要怎樣算
1、職工的安置費不同于職工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而得到的補償金,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得到的補償金依據的是勞動法的直接規定,適用于所有的企業;而企業的職工安置費根據的是有關國有企業破產兼并等的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個別地方政府的規章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且其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破產改制中的職工。
2、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該補償金請求權可以參照《破產法》的規定作為第一順序清償的破產債權參與企業的破產分配,而職工安置費則不適用該規定。最后最大的區別在于,職工的補償金是由企業負擔的,屬于勞動法上的法定責任,對應的是職工的補償金請求權;而職工的安置費雖然一部分體現為企業負擔,但根本上屬于政府就破產企業職工就業安置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職工只有在自愿選擇一次性發放安置費的時候才存在安置費請求權。
3、根據國發1997、
10 號文的規定,除了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破產企業的破產外,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不由企業負擔,而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所以它不像職工的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及其他債權一樣要由破產企業來負擔;而且職工安置費并不是都作為安置費一次性發放給職工的,而是會用于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發放基本生活費等等就業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并不從企業破產財產的變賣中來支付,因而也就不會和企業的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存在沖突。
4、但根據《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國發1994、59號文,以及國發1997、
10 號的規定,在這些試點城市中納入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破產時,其職工安置費由企業負擔。根據規定,破產企業在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后,應從轉讓所得中優先支付企業的職工安置費,即使是該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了抵押的,也應該優先支付職工安置費后再用于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
5、如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費用的,則由企業其他財產的轉讓所得中撥付,且先從未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從已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最后仍不足的,則根據企業的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負擔。因此,對于納入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的破產來說,職工安置費不僅優先于破產法上規定的破產債權,甚至還優先于設定了擔保的債權,在順序上更接近于破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