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主要和形式有哪些,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商標權的主要和形式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商標權具體有下列主要
1、專用權。專用權主要是指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一種使用權;
2、許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3、禁止權。禁止權是指依法經注冊的商標,其注冊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銷售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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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二、商標許可使用分幾類,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哪些
商標使用許可分以下三類1、獨占使用許可
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2、排他使用許可
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
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
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哪些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時雙方必須簽訂的、規定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的合同。
據《商標法》第40條的規定,“商標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
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
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上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40條
三、商標權、商號權不同到底有哪些
1、客體不同。
商標權的客體為申請并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區別商品和來源的標志,而商號權的客體只是區別企業本身的標志,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公司注銷了,又重新成立一個新公司,那么它的商號權就此喪失,而商標權可以發生轉移,辦理商標轉讓即可歸屬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冊機關不同。
商標權獲得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而商號權獲得是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遞交申請。
3、權屬性質不同。
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在我國,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有些國家及國際組織的立法中,會將商號權作為知識產權來加以規定,認為商號權也具有一部分知識產權的屬性。
4、權利范圍以及時效性不同。
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使用期限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商號權的行使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5、適用法律不同。
商標權人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注冊并使用,商號權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6、表現形式不同。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商號只能通過漢字來表現。
7、權利的實現程序不同。
商號權申請人向所在轄區的工商局遞交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登記的同時,也就獲得了商號權。而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商號權,但是卻可以擁有多個商標權。
四、商標權、商號權的不同都有哪些表現
1、客體不同。
商標權的客體為申請并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區別商品和來源的標志,而商號權的客體只是區別企業本身的標志,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公司注銷了,又重新成立一個新公司,那么它的商號權就此喪失,而商標權可以發生轉移,辦理商標轉讓即可歸屬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冊機關不同。
商標權獲得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而商號權獲得是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遞交申請。
3、權屬性質不同。
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在我國,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有些國家及國際組織的立法中,會將商號權作為知識產權來加以規定,認為商號權也具有一部分知識產權的屬性。
4、權利范圍以及時效性不同。
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使用期限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商號權的行使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5、適用法律不同。
商標權人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注冊并使用,商號權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6、表現形式不同。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商號只能通過漢字來表現。
7、權利的實現程序不同。
商號權申請人向所在轄區的工商局遞交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登記的同時,也就獲得了商號權。而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商號權,但是卻可以擁有多個商標權。
五、商標權、商號權的不同之處到底有哪些
1、客體不同。
商標權的客體為申請并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區別商品和來源的標志,而商號權的客體只是區別企業本身的標志,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公司注銷了,又重新成立一個新公司,那么它的商號權就此喪失,而商標權可以發生轉移,辦理商標轉讓即可歸屬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冊機關不同。
商標權獲得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而商號權獲得是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遞交申請。
3、權屬性質不同。
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在我國,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有些國家及國際組織的立法中,會將商號權作為知識產權來加以規定,認為商號權也具有一部分知識產權的屬性。
4、權利范圍以及時效性不同。
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使用期限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商號權的行使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5、適用法律不同。
商標權人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注冊并使用,商號權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6、表現形式不同。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商號只能通過漢字來表現。
7、權利的實現程序不同。
商號權申請人向所在轄區的工商局遞交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登記的同時,也就獲得了商號權。而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商號權,但是卻可以擁有多個商標權。
六、商標權、商號權的不同到底有哪些表現
1、客體不同。
商標權的客體為申請并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區別商品和來源的標志,而商號權的客體只是區別企業本身的標志,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公司注銷了,又重新成立一個新公司,那么它的商號權就此喪失,而商標權可以發生轉移,辦理商標轉讓即可歸屬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冊機關不同。
商標權獲得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而商號權獲得是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遞交申請。
3、權屬性質不同。
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在我國,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有些國家及國際組織的立法中,會將商號權作為知識產權來加以規定,認為商號權也具有一部分知識產權的屬性。
4、權利范圍以及時效性不同。
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使用期限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商號權的行使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5、適用法律不同。
商標權人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注冊并使用,商號權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6、表現形式不同。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商號只能通過漢字來表現。
7、權利的實現程序不同。
商號權申請人向所在轄區的工商局遞交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登記的同時,也就獲得了商號權。而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商號權,但是卻可以擁有多個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