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務侵占罪中的“不構成”如何認定?
一、如果職務侵占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怎樣認定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認定是指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貪污和職務侵占的區別
對于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有下面幾種(一)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單位所有財產所有權;(二)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三)立案及量刑標準不同。貪污罪的立案標準為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或者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犯貪污罪的最低可處拘役,最高可處死刑。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起點數額為六萬元;職務侵占罪最低可處拘役,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貪污罪和職務侵罪的相同點兩者的相同點是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點;同時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竊單位財產算職務侵占嗎
不算的。1、盜竊行為和職務侵占行為是不一樣的,盜竊單位財物的應該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盜竊單位財物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