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期限法律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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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期限是6個月,從行政機構的處罰期滿開始計算,行政機構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若當事人無理由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限高令兩年自動解除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限高令兩年之后不會自動解除,如果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則只有具有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等情形的,信息才會被刪除。
三、強制執行后多久可以執行,法律如何規定的?
一般來說,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最遲是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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