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特征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定義,共同侵權行為有哪些特征
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定義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只有一個,因此過錯和責任的認定相對簡單。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由于主體的復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數人,對共同過錯的認定就比較復雜,需要從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多方面加以綜合考察,在單獨侵權行為當中,只存在一種法律關系,即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而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實際上存在著內外兩種法律關系,就外部而言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發生了一種法律關系,而與此同時,在加害人內部即加害人之間也因共同加害行為產生了一種法律關系。正是因為共同侵權行為存在著兩種法律關系,其糾紛的解決相對于單獨侵權行為所引發的糾紛的解決而言更復雜,更困難。正是基于此,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后者區分了兩種訴訟一種是由受害人向一個或多個共同侵權人提起的訴訟,稱為主訴;另一種是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賠償費用的一個或幾個加害人,向其他共同侵權人提起的責任分擔之訴,稱為追償之訴。
二、共同侵權行為有哪些特征
二、共同侵權行為指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按致害人的人數,侵權行為可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其中單獨侵權行為是指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
根據該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為共同故意的侵權行為,共同過失的侵權行為,和共同行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實施共同侵權行為;
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4、數人沒有意思聯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三、共同侵權行為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性。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