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死緩的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應如何處理
一、被判處死緩的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應如何處理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二、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如何核準死刑
最高法院死刑復核的方式是1.3人組成合議庭;
2.原則上必須提訊被告人,當面聽取被告人的意見;
3.必要時合議庭還要到案發現場進行核實;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需要去當地了解情況的,要深入當地,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4.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承辦法官應當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聽取意見時,應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交了書面意見的,也應當附卷;
5.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所有成員都應當發表明確的處理意見并闡明理由;
6.必要時,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審理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三、哪些情況會判處死刑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