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衛濱區交通違章處理時間
一、新鄉市衛濱區交通違章可以去處理的時間是什么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
00-
12:
00,下午3:
00-
6:
30;
冬季上午8:
00-
12:
00,下午2:
30--
6:
00。
1、交通違章定義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
2、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批準隨意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二、交通違章如何處理?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
12:
00,下午3:
00-
6:
30;冬季上午8:
00-
12:
00,下午2:
30--
6:
00。
如果車主對違章處罰不認同可通過法律訴訟提出申訴。交通違法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在收到異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警大隊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違法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交通違章處理的時效和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交通違章應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處理。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拒絕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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