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及法律認定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政府擬定征用方案,報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修改方案,對征用土地進行評估計算補償價值,簽訂征用補償協議,下發補償款交付土地。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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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二、征用土地的特征具體有哪些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三、征收土地的特征是什么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四、未使用耕地的土地是否征收合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對于耕地征收有嚴格規定,耕地按未使用的土地征收是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有耕地和非耕地,兩者補償標準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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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