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一、受了工傷自己辭職了,工傷賠償自己辭職怎么賠償
如果工傷致殘,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享受如下待遇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員工離職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標準查閱各省工傷保險條例。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員工離職時,由用人單位按傷殘等級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標準查閱各省工傷保險條例。特別提醒,一定要做完傷殘等級鑒定才能離職,因為只有達到傷殘等級并取得鑒定書,才能向社保局和公司申請上述補償。
二、我工友受工傷,請問工傷賠償辭職劃算嗎
1.工傷待遇為7個月工資,如果離職,單位還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三、工傷十級,辭職后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么
有,十級工傷的賠償金需要把以下費用加起來計算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7個月本人工資;
2、可報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3、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按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算)等。
四、工傷十級辭職能賠幾萬,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在我國勞動者若是工傷十級,辭職可能賠兩三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五、員工辭職有沒有補償金,辭職有什么補償
一、在公司工作十幾年了,基本都算的上是老員工,認為只要離職就可以從公司獲得補償。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為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沖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以往處理案件的經驗告訴您二、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從以上情形可知,員工辭職有沒有補償金跟工作年限是沒有必然聯系的,能不能得到補償,要看離職的原因是什么。
六、工傷十級主動辭職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首先,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
其次,工傷職工應正確理解運用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第36條、第37條雖然規定了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沒有明確規定也能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 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就能在獲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反之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38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6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