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流程簡述
一、取保候審流程,如何辦理取保侯審的流程是什么
辦理程序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2、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二、夜間施工許可證辦理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流程一、申請人提出申請二、需提交的資料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貳份(原件);
2、立項 批文和投資許可證;
3、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原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中標通知書或洽談確認單;
7、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資金證明(原件);
9、質量監督委托書;
10、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表;
11、監理合同及 監理企業資質證、營業執照、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復印件、聯系電話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
1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資 質證書副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三類人員”證書原件;
13、施工組織設計(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名冊);
14、項目經理證及項目經理手冊、聯系電話;
15、圖紙審查批準書和審查合格全套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原件);
16、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承諾書;
17、安全防護、文明 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預付情況和支付計劃證明(加蓋建設、施工單位公章。原件);
18、外地施工(監理)企業提供進金登記備案表;
19、提交定額測定費收 據復印件;
20、法律法規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到建筑工程管理科辦理四、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資料符合要求,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行駛證辦理流程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拓印好車輛識別代號,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一、到各車管所上牌點機動車查驗處(查驗崗)提交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并制作機動車標準照片(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的免予檢驗車型的,需先到各機動車測試中心檢測車輛);
二、到相應上牌點受理大廳受理并并領取受理憑證,需提交的資料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車輛購置稅的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副聯原件;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6、代理的,需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所有人憑受理憑證根據自愿選定的選號方式到選號臺確認機動車號牌號碼,再到相應上牌點受理大廳繳費后領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四、行駛證補辦流程
行駛證補辦流程申請人持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張機動車標準照片、收回損壞的或者未滅失、丟失的行駛證,材料繳納齊全后,機動車所有人攜帶所需證明、憑證到車輛管理所各分所,或者到管轄區域交警支隊機動車管理窗口申請辦理。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4條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引用法規
[1]《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44條
五、取保候審的程序和法律規定。
辦理取保候審,大概需要以下程序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申請取保候審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后應當在七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取保候審的執行,執行取保候審的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者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循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六、取保候審辦理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引用法規
[1]《取保候審決定書》 第71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